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(2019)晋0622执恢69号,我机构协助执行不动产转移登记,因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未提交原不动产权利证书,我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
特此公告
序号 |
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|
权利人 |
不动产权利类型 |
不动产坐落 |
备注 |
1 |
房产证号:应房字第03号 |
李昌辉 |
住宅 |
应县物资局家属楼7号房屋一套 |
如有异议从公告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|
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1年1月5日